关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和丈夫分居11年,没有感情,但是为了孩子没离婚。丈夫一直在上海发展,而我和孩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生活。丈夫8年前在上海首付投了个房子,因为当时经济困难,首付的钱是孩子的爷爷出的,8万块。10年的贷款,每个月的还贷都是丈夫一个人赚钱还的。当时在购房处写的是丈夫和公公的名字,但是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
    我想问一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上海的房子算是共同财产吗,打官司的话,我可以得到多少?但是我有顾虑,贷款都是丈夫一个人还的,和我无关。而且据说新婚姻法有所变更。还有,打官司,要到上海去打,还是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可以呢?
    谢谢您了,百忙之中,期盼您的回复。
留言时间: 2011/1/19 14:39:21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本律师团队解答如下:
1、上海的房子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你们一人一半。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你老公在结婚后工资等收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收入,你老公用其收入一个人还贷也视为你们夫妻在共同还贷。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说的变更不是你的这种情况,放心好了。
2、我国离婚法院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你老公现在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因此如果你要起诉离婚,应到上海来起诉,如果不方便可以委托上海地区律师帮助。
回复: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9 1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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