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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文化公司(该公司)由股东刘某、胡某、何某三个股东于2006年8月出资设立。2006年11月,上述三股东与黄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三股东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黄某及其指定人员。随后,黄某获得了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证章。因故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迟迟未能办理完毕。2006年12月,周某向该公司出资2万元,但公司至今一直没有将周某注册为该公司的股东。2007年2月,经纪公司向周某出具了加盖有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证明文件,记载周某的20000份权益,属于经纪公司的资本投资款。2008年7月,该公司的原股东从黄某手中取回有关印章及执照。现在周某要求该公司退还投资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公司原股东辩称周某投资是在黄某拿着公司的印章期间投资的,我们原股东不应当对黄某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按照周某出资的时间与性质看,该公司实际上是在增资。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增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不能由该公司以其他形式做出决定。但是该公司股东会一直没有就这个事项做出决议,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周某2万元投资款应当退还,并且应当向周某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向周某退还投资款是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义务,该公司是否承担该义务与该公司的股东是否发生变更以及该变更是否办理完毕登记事项无关。
所以这就提醒在对公司投资时,了解自己投资的公司有没有遵循了合法的程序,不要自己投资后还不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造成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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