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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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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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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来行使其权利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下: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会和临时会议会两种。定期会议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在一定时间必须召开的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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