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上海房产律师-房屋租赁 >> 文章正文
新租的商铺由于政策改变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可以要回损失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意见:

  租赁合同中一般均有对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

  由于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合同目的,承租人有可能选择不同地段、不同大小以及不同楼层的房屋,如果在缔约时明知无法实现自己需要的用途,承租人很有可能就选择不缔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租客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属于正当。而笔者还需要说明一下,在住宅内未经合法登记进行办公是一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解除合同以后会涉及到一个前期投入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李铭的房产证上记载房屋性质是住宅,因此无论是李铭还是租客,都应明白该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不能用以办公经营,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失均有责任,应当合理分担。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