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意见:
租赁合同中一般均有对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
由于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合同目的,承租人有可能选择不同地段、不同大小以及不同楼层的房屋,如果在缔约时明知无法实现自己需要的用途,承租人很有可能就选择不缔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租客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属于正当。而笔者还需要说明一下,在住宅内未经合法登记进行办公是一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解除合同以后会涉及到一个前期投入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李铭的房产证上记载房屋性质是住宅,因此无论是李铭还是租客,都应明白该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不能用以办公经营,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失均有责任,应当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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