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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201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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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师网:139 1722 7080(杜律师),网址:www.lawfirm021.com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57.09/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36.54/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22.23/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16.12/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8元。

 

6、营养费每天13元 

 

7、在岗职工年平均年工资31667

 

8、丧葬费15833.5

 

医疗事故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70%计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60%计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50%计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40%计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30%计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20%计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10%计算.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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