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将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双向评估,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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