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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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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合发(2001)3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完善对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的管理,我们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外发(1998)40号]作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的管理。

二、 本办法所称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定居许可的人员依法受聘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或者由境外单位派遗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

三、 本市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境外单位派遗定居国外人员任职,应当向市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手续,但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二) 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 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聘雇定居国外人员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 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二)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批准证书;

(三)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 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五) 定居国外人员的履历及学历证明;

(六)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者确认的健康证明;

(七) 定居国外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六、 核准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核准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七、 经核准在沪就业的定居国外人员应当持核准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恢复户口。

八、 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的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延期手续:

(一) 用人单位出具的核准证延期申请函;

(二)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三) 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四) 核准证;

(五) 暂住证;

(六)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 持暂住证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变更手续:

(一) 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二)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批准证书;

(三)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定居国外人员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四)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 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六) 核准证;

(七) 暂住证。

十、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十一、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十二、 核准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十三、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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