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文章正文
离婚后我能否要求前夫增加孩子抚养费-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问题:我5年前与上海的丈夫离婚,子女跟随我生活。我与前夫在离婚时约定,前夫每个月给付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现在子女抚养费不够用,请问律师我能否向前夫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在线解答:《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不因夫妻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无论承担的比例和方式如何,孩子的抚养费必须得到保障,因此,王女士根据情况向前夫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