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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一方无生育能力能否要求离婚,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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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问题:2008年9月20日,我和我先生双方登记结婚。后来我发现,我老公有点性无能,我们结婚一年后我还没有怀孕,我怀疑我我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今年5月初开始,双方开始分居。请问律师,我能否以我先生没有生育能力要求离婚?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杜黄海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无法发生性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你本人的实际情况,即使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姻的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夫妻关系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如果你确实想好需要离婚,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的,6个月以后再坚持起诉离婚的,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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