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涉外离婚 >> 文章正文
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涉外离婚律师咨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