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规定,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 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 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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