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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调解离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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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由于安全出于自愿,所以当事人双方更易于从感情上接受,一般都能自觉执行调解书确认的内容,遗留问题较少。但是,调解离婚的案件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1.审判人员不做调解和好工作或调解和好工作做得不够,致使当事人草率离婚。在激动、气忿等不理智状态下,当事人双方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审判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只以快结案为目的,不做双方和好工作,马上给他们出具离婚调解书,那么势必造成许多原本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草率离婚。
   2.审判人员不做深入细致的分析调查工作,致使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其他利益。表面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没有任何纠纷,事实上,他们恶意串假借离婚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1)为子女迁移户口。通常表现为子女随一方迁非农户口,协议时子女随非农户口的另一方生活,以此达到子女随迁非农户口的目的。
   (2)逃避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呀绝大部分归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一无所有或只得数量很少、价值很低的财产,使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
   (3)试图获取其他利益。如在城市中为多分得一套住房,在农村中为多分得一份责任田,等等。
   为了避免以上问题和后果的发生,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扎扎实实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是一项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发挥调解的作用,达到当事人和好的目的是对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社会经验、工作能力、分析判断、口头表达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考验。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要急于开庭送达调解书,要"冷处理",给当事人留出慎重思考的足够时间,这样往往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虽然调解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行为,但是也不能仅仅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律已赋予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最终裁判权,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还要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效果是否好来作为最终是准予还是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而这两个标准则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规定,调解的前提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调解离婚亦应如此,只有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件,才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而不致于被表面现象所蒙蔽。审判人员只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尽心尽责地做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才能使每一个有希望破镜重圆的家庭重归于好,才能保障每一个调解离婚案件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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