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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所得房产未及时过户更名,法院判决协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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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怕麻烦房主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最终因原告方证据充分获支持,法院判决确认争诉房屋为其所有,被告方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罗某诉称,19936月,自己与前夫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成都市区一套公房归女方所有。之后,其与儿子一直居住该房内。199712月,国家政策规定可将该公房购为私房,罗某便向吴某提出将该公房的使用人名称更换为罗某以便购买,但吴某却提出更名太麻烦,称罗某可直接将该房屋以吴某名义购买,将来其可以随时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罗某考虑到吴某当时并未再婚,便听从了其安排,于次年1月出资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产权登记却是吴某名字。

  2008年,罗某得知吴某再婚,便要求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以免发生纠纷,吴某也为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但吴某以生意太忙为由,一再拖延拒绝办理更名。

  被告方吴某夫妇称,原告找到吴某要求将房屋办到吴某名下,说明原告已主动放弃了该房屋,该房屋应归吴某所有。

  但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房屋自罗某与吴某离婚后就归罗某,后来也是由她出钱变成私房的,所以该房虽然登记的是吴某的名字,但事实上是罗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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