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连 锁 经 营 协 会
二 O O 五 年 七 月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
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
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
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
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
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
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
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
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
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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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盖章)代表: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