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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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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连 锁 经 营 协 会

二 O O 五 年 七 月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

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

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

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

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

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

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

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

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

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

- 3 -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盖章)代表: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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