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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好心引入孙辈户口不料反遭诉讨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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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静安法院老年庭法官:老人应慎重对待户口引入、承租人变更等问题

    伴随着本市的旧城区改造,不少旧式住宅面临动拆迁,在这一过程中,面对动拆迁款的分割,容易出现纠纷。而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身心易受到损伤。

    记者日前从本市唯一拥有老年审判庭的静安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老年人动迁款分割纠纷案件呈现出多发、上升趋势, 2007年仅22件,2008年增长一倍达到44件,去年也有40余件,而今年19月就已达到40多件。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分割动迁款过程中,老年人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那么受到损害后老年人究竟应该怎么办?在分割动迁款时,老年人又需注意哪些事项呢?

案例一

引入小辈户口反被索讨动迁款

    一段时间以来,年逾花甲的黄老伯一直有些闷闷不乐。他不曾想到,早几年引入侄孙女的户口并代为照顾的一番好心竟然为他招来一场官司,侄孙女小玲日前起诉要分割他们一家人的动迁款。

    原来,在1999年时,黄老伯的侄女即小玲的母亲以家中小孩无人照顾,父母均上班、晚上读夜大,小孩尚在读小学,需人照看为由向曹家渡派出所申请将小玲户籍迁往黄老伯的一套承租公房内。当时,黄老伯亦表示自己有个女儿可负责照顾这一侄孙女,因此同意小玲户籍报入自己的家中。同年11月,小玲户籍迁入黄老伯家中,并于初中读书阶段实际居住,之后回到其父母身边,但户籍地址未变更。

    2009年时,黄老伯承租的公房所在区域被划入动迁范围,当时黄老伯一家五人以及侄孙女小玲的户口在该公房内。 20022月,黄老伯与拆迁人土地管理中心以及拆迁公司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黄老伯获得包括货币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以及奖励共计181万余元,同时黄老伯出资117万余元购买了两套安置房。面对黄老伯一家的乔迁之喜以及获得近70万元的补偿款,未从黄老伯处分得钱款的小玲因此将黄老伯一家五人告上法庭,要求五名被告共同付给自己10万元的动迁安置补偿款。对此,黄老伯等五名被告辩称,小玲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黄老伯并未由此多分得动迁安置补偿款,而黄老伯在引入小玲户口时也未同意其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此外小玲的父母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小玲自身业已成年,应靠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评析】

引入户口,权益可能遭摊薄

    静安区法院民三庭 (即老年庭)副庭长孙亦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本市现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采用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并折算为货币补偿金额,同时兼顾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与货币补贴的方式,俗称 数砖头,不再 数人头。 在政策上趋于完善的同时,对于老年人而言,倘若其引入的户口增多,有可能造成其本身权利份额被摊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侵害,从而易引起纠纷。

    公房承租人与动迁部门签订协议后,承租人与同住人因动迁安置款分配不一,往往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拆迁房屋内在籍户口的人员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进行认定。对此,孙亦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拆迁时,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当然,如结婚、出生、成为海员、就学等原因户口不在该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这里所指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在处理涉老动迁款分割纠纷时,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有些情况下老人为了照顾子女的小孩读书而允许空挂户口、子女在他处已经获得福利分房或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不应认定为同住人,在动迁利益分配中应予以剔除,以此保障老年人在动迁中应该享有的份额。同时,孙亦玢也提醒老年人,在引进子女等外来户口时,要慎重考虑,以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另外如引进户口人员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动迁安置的,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则在动迁时必须分配给其相应的动迁款。

案例二

儿子擅自拿动迁款购房,老人面临无处栖身

    今年61岁的刘老先生至今仍然在为儿子的病逝感到哀伤。事实上,令他难过的原因并非全然因为丧子之痛,也涉及他今后何处栖身的问题。

    刘老先生之前一直同儿子刘信与儿媳王红一同生活。在20088月之前,刘老先生以同住人的身份,一直居住在原先由自己承租,后被儿子买下产权的位于泰兴路上的一套房屋内。 2008年时,该套房屋面临动迁,同年8月,作为被拆迁人的刘信与当地土地管理中心签订 《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父亲以及妻子两个同住人共同获得一笔百万元的动迁款。

    原本,刘老先生作为被动迁房屋的同住人,应分得一部分动迁款,但是儿子刘信和儿媳却在未告知刘老先生的情况下,拿着这笔动迁款购买了位于普陀区真北路上的一套住房,产权人为刘信与妻子两人,刘老先生并未被载明为产权人,只是被接到新房居住。另外,购房后所剩动迁款30多万元也由刘信夫妇实际掌握着。面对儿子擅自处分动迁款用于购房的情况,刘老先生虽看在眼里,但念在平日里儿子与儿媳对自己也多般照顾,便暂未计较。

    20098月,儿子刘信因病去世,儿媳王红自认理所当然继承亡夫所有财产,并逐渐对刘老先生冷淡起来,甚至扬言要将刘老先生赶出家门。面对儿媳态度的转变,刚经历丧子之痛的刘老先生更加心寒,也因此决定与儿媳分家,于是以儿媳王红实际占有动迁款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其应分得的动迁款近30万元。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以及刘信的财产继承纠纷达成协议,位于真北路上的房屋由王红所有,而王红则支付刘老先生房屋折价款及动迁款60万元。

【法官评析】

变更承租人要慎重

    “当老年人不是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也不是产权人,只是拆迁房屋共同居住人时,往往会发生被子女侵犯动迁利益的纠纷。” 孙亦玢坦言,这种纠纷发生的原因就在于老年人在房屋动迁时未及时与相关人员协商动迁款分配方案,而后导致其本身财产权益遭侵占。

    “本案原告之子在房屋动迁后,未与原告协商分割动迁款,即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商品房,但购买不久,又不幸因病去世,故原告只得将其媳妇诉至法院。孙亦玢表示,本案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工作,终于使得双方达成和解。 其实,老年人在动拆迁利益上,应当积极争取保护自身权益,子女则应当充分重视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尊重老年人的选择,安排好老年人居住安置问题。

    “在老年人原先承租的公房变更承租人或办理售后公房买卖时,要慎重作出决定,切勿轻易放弃权利,以免日后与子女关系不睦,再心生后悔,则为时已晚。同时,孙亦玢还提醒老年人,在签订动迁协议时,也勿随意委托他人,代理人一旦领取动迁款,却又未给付老年人后,则会给老年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容易导致动迁款难以追讨,也容易造成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法院已建议动迁部门,在遇到涉老动迁的,应当充分考虑老人利益,审核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及行为能力,安置好老年人居所,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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