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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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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一项商业秘密至少要具备三个要素,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自由合理配置对于推动技术转移与应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现实来看,人才流动过程中,确实导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如有些技术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或另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科技人员跳槽、辞职另立门户以及猎头公司挖取人才过程中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对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竞业限制合同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199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率先在省级地方立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该条例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根据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立法和大量实践来看,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的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凡不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对此类情况,只要合法并给予被限制对象合理的对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时间。《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5年;超过5年,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2年。

第五,对价的补偿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被限制人一定补偿。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如约定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为其他合法原因公开后,应当免除员工的义务。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合同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来源:法制日报 孔瑜 刁振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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