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上海离婚律师】?xml:namespace>
一男子反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撤销
广西南丹某男子离婚后反悔了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结果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9日,秦某与程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当时并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直至2010年10月20日,双方就财产问题协议分割,约定位于南丹县城的住所归秦某所有,位于南丹县打牛屯的老房屋、宅基地及自家的林木全归程某与两个儿子所有,程某与两个儿子一次性补偿秦某22万元。签订协议时有秦某的代理律师在场见证并办理了公证登记手续,协议生效并且履行完毕。2012年7月28日,秦某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辩称当初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因为急需用钱治病不得已签订的。主审法院为缓解双方关系,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双方积怨颇深,互不相让,在几次调解中均不欢而散。无奈主审法官只好开庭审理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有见证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公证登记手续,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属于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今原告秦某对该协议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但未向法院提交显失公平的相关证据。据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