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破裂 起诉离婚被驳回【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xml:namespace>
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与被告妈某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1月生育一女,并与2011年11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两人同在上海务工,2012年3月被告因病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携带欠款回娘家治病,居住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亦能和睦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增加沟通、增进互信,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