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被判共同赔偿
陈华从外地驾驶货车到浙江省嘉兴市送货,不小心撞了骑自行车的贝嘉。交警认定,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贝嘉住院期间,陈华在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就回了老家,从此不愿意再付费用。
贝嘉无奈之下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陈华支付医药费。因陈华所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是褚良,贝嘉把褚良也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向陈华和褚良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材料,可陈华和褚良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法院判决认定,陈华和褚良经传唤后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两人之间的关系及褚良是否对事故存在过错无法查明,应当共同对贝嘉承担赔偿责任。
褚良在接到判决书后着急了,通过电话向法官反映自己早已将这辆货车卖给了陈华,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承办法官告诉他,法院判决已下,现在他只能通过上诉解决问题。
本案的教训在于,和褚良有类似情况的车主收到传票后,应当按时到法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如需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但是,如果司机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雇佣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褚良作为车主必须到庭说明他与司机陈华的身份关系,本案就是因为褚良拒不到庭导致无法查明两人的身份关系,才会被法院判决与陈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另外,褚良将车辆转让给了陈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