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汪峰声讨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
据现代快报报道,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有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有待完善。(参考资料来源:证券时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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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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