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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中国人寿维稳费违规,业内人士“维稳费”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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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广东保监局:中国人寿维稳费违规,业内人士“维稳费”正常

中国时刻网消息:就中国人寿维稳费违规受处罚一事,有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处罚无可争议,但列支“维稳”费用,在保险公司并非罕见。“很多时候一张保单出了问题,但当时办理此项业务的业务员早已离开保险公司,客户找不到业务员,就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往往只好赔钱息事宁人。” 

中国网516日讯(记者 常实广东保监局昨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会计账目“业务招待费”项下的事项未真实发生,()发放“定额公关费用”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中国人寿在进行申辩时称,“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团队或个人出于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对第一项行为陈述申辩时称:“此类费用是团队或个人出于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未产生危害后果。”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对第二项行为陈述申辩时称:“市公司银保部根据城区两个经营单位的业务规模下拨一定额度的销售费用(即定额公关费用,“公关费用”是公司销售团队的习惯用语)......该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团队内部的活动方面......并不属于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经广东保监局核查,情况如下:相关《事实确认单》及材料报表显示,该分公司申辩的定额公关费用“主要用于团队内部活动”的说法不属实。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詹泽强、杨永聪分别作为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银行保险部经理,对上述第()()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该分公司陈述申辩称直接责任人为费用报销人和费用报销岗位人员,银保部门的费用管理不属于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不应追究其责任。

 

经广东保监局核查,情况如下: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20111-10月公关费用累计发生金额数额较大,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分管副总经理不论是否管理银保业务推动费用的决策,均有责任保证银保业务的合法开展。该分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分别给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广东省保监局在对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1年以来,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在会计账目下存在列支不实“业务招待费”与违规给付银保销售人员“定额公关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在陈述申辩时指出,公司账目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公司为了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而2011年客户投诉并未对公司产生相应的危害性后果。“定额公关费用” 是公司根据城区两个经营单位的业务规模下拨一定额度的销售费用,该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团队内部的活动方面,并不属于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

 

广东省保监局经过调查后认为,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属虚假陈述。而“定额公关费用”用于内部活动的方法也不属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两项违规事实分别给予行政处罚1万元和10万元,并责令公司改正。

 

同时,广东省保监局还对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詹泽强、银保部经理杨永聪对上述两项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两人警告和各1万元的处罚。

 

花钱“维稳”非罕见

 

对于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因违规“维稳”受到处罚,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处罚无可争议,但列支“维稳”费用,在保险公司并非罕见。

 

一位在保险行业从业十年的人士告诉记者:“很多时候一张保单出了问题,但当时办理此项业务的业务员早已离开保险公司,客户找不到业务员,就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往往只好赔钱息事宁人。”

 

相比之下,更令保险行业害怕的是群体性的“闹堂”。“为了避免客户投诉引发更大的社会效应,险企有可能会私下预留一部分经费,处理和客户之间的纠纷。”该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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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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