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几种途径
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除仲裁在我国医疗纠纷中尚未实行外,其他三种方法已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广泛使用。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也即是和解,是医患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这是当前普遍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它可以减少申诉和诉讼,有利于安定。但要防止出现患者一方索要高额补偿费或医方花钱买太平的情况。
(二)调解 它是由第三方参与主持来调停双方的纠纷。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不成,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时效内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来主持调解,也可由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来主持调解。
(三)诉讼 即一方将纠纷提交法庭,由法院来审查裁决。但诉讼方式比较费时、费精力,且有很多的规定。
1.时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申请鉴定或诉讼的时效未做确定,但有一些地方实施细则规定,应在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这和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是一致的。
2.不服鉴定结论的诉讼。《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98年10月10日)的司法解释,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