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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争议几大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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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争议几大疑难问题解析

被抚养人生活费又称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婚姻法看出,抚养主要是指长辈对晚辈,扶养是平辈之间,赡养是晚辈对长辈。但法律上并未严格区分,各地法院也存在混用,甚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前后不一。本文按照上述三者等同,并使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简称抚养费)一词。

 

 

 

被抚养人生活费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要从伤残、死亡赔偿金析出,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对抚养费的计算作为主张权利法仍然是必要的。对抚养费如何计算,各种司法解释规定较少,且多为定性的计算办法,缺少实务的例证,致使抚养费计算不能统一。本文试从抚养有争议的各方面论述,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为解释论,不是立法论,对立法不合理的事项不作讨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法理解析。)

 

 

 

 

 

 

 

法条基础:

最高院规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地审判指导意见

广东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作废)》  第二十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6]15号)

 

38. “被抚养人包括胎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 被其抚养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结案前已死亡的,其生活费计至死亡之日。

 

39. 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

 

40. 残者或死者属于二个以上的抚养人中的其中之一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残者或残者应承担的份额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

 

30、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31、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

 

 

 

《深圳市中院交通事故会议纪要(2005)》1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广州中级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计算到年还是计算到月?

 

答: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其生活费按年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生活费则按月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如果扶养人住所地在农村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应当从严把握,一般应证明其在该地有长期或稳定居住、生活的证明。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三、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有责任时,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应当如何理解?

 

答:先按责任比例计算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部分,再计算受害人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是否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即先分后总)。

 

四、成年被扶养人人丧失生活来源或劳动能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对于已满55周岁的女性或已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并且确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列为被扶养人。

 

对于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当事人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医学证明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如果仅有所在村民村委会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五、夫妻一方能否在诉讼中作为对方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夫妻一方如果没有劳动能力,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经济收入的,在对方死亡或者伤残时,可以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应当适当考虑其子女作为扶养人等因素。

 

 

 

山东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77、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1)残疾者实际抚养人以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评定等级为IV级的残者)前依靠其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县市区)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其生活费用按实际人数付给。抚养人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来确定。

 

    (2)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省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抚养人抚养五年。

 

    (3)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所承担的份额。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而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的人,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生活来源,而要求侵害人承担必要生活费的,应予赔偿。

 

5)前述抚养人是指与受害人有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

 

 

 

书籍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司法解释使用指南>编写组)76页倒数第5

 

在具体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1)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

 

 

 

《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1月第1版,P156—158

 

扶养人为城镇户口在城市工作和生活,而被扶养人为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答: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以受害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赔偿依据,而不是以被扶养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依据。

 

 

 

 

 

理论基础:

  

 

抚养费争议的计算源于其理论基础。抚养费属于逸失利益.笔者理解为受害人未受侵害时,其收入的部分可以用来抚养被抚养人。受害人遭受到侵害时,收入减少,间接引起被抚养人收入减少。因此,被抚养人的收入多少主要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与其本身的消费水平无关。如深圳的人月薪1万,可以拿出3000块给被抚养人。而不管被抚养人在深圳还是西藏。反过来,西藏的月薪1000,只能拿出300给被抚养人。即使他的被抚养人在深圳需要每月1000块生活费,他也不能提供。深入理解其理论基础,是解决争议案件的出发点。

 

哪些案件可以主张抚养费

按照时点分类,部分地区201071日前可以

 

按照事故类型,死亡和伤残。  

 

按照年龄分类

 

0-16岁的,没有抚养费

 

16-18岁的 根据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一般不认可抚养费。对于16-18岁,有工作的,实际扶养长辈的,可以主张,由法官裁量。此年龄的人对父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

 

18-60岁,女18-55岁,可以计算抚养费,没有异议。

 

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仍有父母的。因区别对待,如果没有收入的,不支持。有收入的包括退休金,应该支持。

 

 

 

争议点: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按照误工费?劳动能力?收入来源?

 

 

 

笔者认为对于男小于60岁,女小于55岁的,应参照劳动能力,即使没有工作,也应赔偿,类似于误工费。对于超过男60岁,女55岁的,应侧重生活来源。尽管部分人丧失劳动能力,也不存在误工损失,但其有收入来源(如养老保险、农村分红等),且对父母有法定扶养义务。死亡会带来被抚养人生活来源的丧失,应该计算赔偿。而对于残疾,并不会对其收入来源减少,应不予赔偿。

 

抚养费按照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抚养和被抚养是相对的,首先看是否属于法定的抚养被抚养关系,其中有争议的还是收入来源问题。四种情况

 

抚养人   被抚养人             抚养费

 

    有收入   有收入              不计算

 

    有收入   没收入              计算

 

    没收入   有收入              不计算

 

 没收入(有劳动能力)没收入       计算

 

 没收入(没劳动能力)没收入      不计算

 

 有收入(没劳动能力)没收入        计算

 

 

 

   对于第三种情况要引起注意,除去无劳动能力的情况,即有劳动能力没收入的情况,目前社会出现,啃老族,存在反哺现象。啃老族被侵害,其父母有收入,可以不计算抚养费。反过来,被啃族受侵害,但无法定扶养义务,也不计算抚养费。

 

 

 

哪些人可以主张抚养费?

   有的法院认为主张抚养费属于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主张,笔者认为受害人致残情况下,两者均可主张,避免诉累,但不能重复主张。

 

 

 

抚养费能否继承?

   甲死亡后,其母亲60岁,悲痛欲绝2个月后也死亡。甲有一成年妹妹,其妹妹是否可以主张其母的抚养费?如能主张,是主张20年还是2月的抚养费?

 

笔者认为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继承和转让。如上述案例为甲致残后其母死亡,则甲仍可主张其母抚养费,计算时间为2个月。

 

 

 

被抚养人劳动能力

司法解释的丧失劳动能力一说,目前推定为男60以上,女55以上,非此年龄的需提供证明。证明机构目前有医院、临床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本为工伤中的鉴定,劳动部门一般不会进行此类鉴定,笔者倾向于临床司法鉴定。

 

 

 

生活来源

生活来源是否影响抚养费计算。如老人有分红、退休金、五保户,甚至返聘工作的,是否按照差额计算。法院有一定裁量权。笔者倾向差额说。赔偿标准可参照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范围

主要参照婚姻法的规定。

 

父母、子女无争议,非生子女DNA鉴定。

 

 夫妻,有争议,笔者倾向抚养-被抚养关系的可以属于。这里要注意老夫少妻型会影响到被抚养人和共同抚养人计算。

 

如丈夫60岁,妻子50岁,妻子死亡,要赔偿丈夫抚养费

 

 丈夫60岁,妻子50岁,儿子30岁,儿子死亡,丈夫的共同抚养人为2

 

根据法律规定,无父母的,兄姐也有同辈抚养或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的隔代抚养义务。

 

 

 

共同抚养人

  共同抚养人涉及到夫妻共同抚养子女,兄弟姐妹共同抚养父母。出嫁女子仍要抚养父母,女婿不抚养岳父、岳母,儿媳不抚养公婆。

 

  共同抚养人收入、户籍不同的,不影响每人承担份额,即每人份额应该一致。

 

抚养费计算

抚养费的计算采取的是时点说,即抚养关系和年限的确立一般不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诉讼中死亡除外)

 

如死者父亲59岁,那不计算抚养费,尽管1年后需要抚养。因此对于时点的选取就非常重要。抚养费的时点有事故时、死亡时、定残时、一审辩论终结时时等不同提法。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确立抚养关系的时点应该为事故发生时。理由如下:

 

如男性受伤致残,如事故时妻子已怀孕。待胎儿分娩后即可主张抚养费。而如事故时妻子未怀孕,之后怀孕胎儿分娩的则不应该支持。否则违反公平原理,导致受害人恶意拖延诉讼。因此,采用事故发生时确定抚养关系可以避免此种情况发生。相关案例可参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报告2123.2009)顺民初字第11910

 

 

 

计算抚养费的起点争议较大,因为有误工费的存在,一些人主张按照死亡时和定残时计算,否则重复计算。笔者认为误工费是区分残疾赔偿金的,和抚养费关系不大。重复计算也不存在,抚养费既然可以和残疾赔偿金并存,更不用说和误工费了。另外,也与确立抚养关系时点相一致。如采取定残时开始计算,一些父亲59岁的,受害人可能故意拖延定残时间。如事故时间和死亡时间间隔较长的,会引起被扶养人年龄、甚至年限的变化。如1个月后死亡。事故时间被抚养人父亲5911个月,按事故时间计算无需扶养,如按死亡时间需抚养20年,金额相差巨大。

 

 抚养费的终点,对于被抚养人诉讼中死亡的,应做特殊考虑。为避免恶意拖延,应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计算。二审、再审时被抚养人死亡的,仍应该全额计算。

 

 

 

抚养费计算办法?计算到年、月、日?是否考虑闰年?

 

广州中院意见: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其生活费按年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生活费则按月计算。这也是为了方便法官计算。

 

笔者认为计算应考虑准确性,如误工费,应精确到天。至于计算难度,目前有计算器和电脑软件,不是问题。只计算到年的,如出生年1942102日,事故时间201013日,计算为2009-1942=67周岁,需要抚养年限80-67=13年。也可以用excel,输入完整日期,两者相减显示1967-4-3,将单元格设置为常规24565,除以365.25(闰年),显示67.26

 

 

 

抚养费标准

标准地点:

 

A事故地 B受诉法院所在地 C死者户口所在地 D死者经常居住地E被抚养人所在地

 

 

 

死者在广东省,被抚养人在四川?被抚养人适合应选择哪个标准?

 

 《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前款原则应为三十条第一段所述。为权利人可选择的主张,法院有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于死者经常居住地。

 

 

 

户口标准

 

不考虑上述地点造成标准差异,死者与被抚养人的关系有

 

均为城镇,无争议。

 

均为农村,无争议。

 

死者城镇,被抚养人农村

 

死者农村,被抚养人农村

 

死者城镇,被抚养人有农村、有城镇

 

死者农村,被抚养人有农村、有城镇

 

剩下四种,争议较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如前文法条基础所列,最高院法官意见和深圳中院意见截然相反。笔者倾向于受害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赔偿依据

 

 

 

农村按城镇计算

 

不是本文重点,对两类人群重点讨论一下。一个是未成年人。即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

 

如果其父母符合按城镇计算,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按城镇计算?

 

根据理论基础,可以按照城镇计算。

 

但要注意,如果是未成年死亡,笔者倾向于不按城镇计算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条规定,其次是否按照城镇应该还要看劳动贡献和消费贡献。

 

 

 

另一类是老年人,如62岁一直在农村,后随儿子到深圳养老。儿子死亡可以抚养费可按城镇。老人死亡,不应该按城镇。但如58岁来深圳,工作2年后退休,62岁死亡,则应可以按城镇计算死亡赔偿金。

 

 

 

 

 

 

 

年赔偿总额

年赔偿总额是抚养费的一个最大争议点。

 

 

 

争议一,标准问题。即抚养人和被抚养人户籍不同时。笔者不同意深圳中院全部按照城镇计算意见,倾向于按照死者身份计算。

 

 

 

争议二、有责任时的赔偿总额

 

笔者不同意广州中院主张先分后总,应先总后分。

 

举例:A车撞B,B死亡。AB同责。B父母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B为独子,妻子健在。有2个儿子。均抚养5年。均为城镇户口,标准为5000/年。

 

先分后总计算为:

 

每年 {1+1+1/2*2}*5000=15000  扣除交强险后A承担60%,即9000,超过5000,按5000计算。

 

 

 

先总后分

 

超限额按5000A承担60%,每年3000

 

 

 

争议三、残疾时赔偿总额

 

因残疾仅涉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笔者认为按照后乘残疾系数。

 

举例:

 

A 10级伤残,被抚养人 父亲、母亲 5年,独子,标准5000

 

先乘系数 一年父亲500,母亲500,一年1000,未超5000

 

后乘系数 父母已超5000,按5000计算,后乘系数,为500

 

 

 

 

 

 

 

裁判文书选登

扶养费。……广东省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为每年2927.35元。原告杨松泽和杨静萍均为死者杨振添的未成年子女,是死者杨振添生前的被扶养人。原告杨松泽在杨振添死亡时为137个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四年零五个月计算为12929.13元;原告杨静萍在杨振添死亡时为1110个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七年零二个月计算为20979.34元。由于在杨振添死亡后的四年零五个月期间,死者杨振添有杨松泽和杨静萍两名被扶养人,在此期间该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5858.26元,其年赔偿总额为5854.7元,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927.35元的标准,应各自降低一半的赔偿数额;在杨振添死亡后的第四年零五个月起,只有原告杨静萍一名被扶养人。综上,赔偿义务人被告薛得发应赔偿原告杨松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464.55元,赔偿原告杨静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4514.79元。

 

 

 

 

 

因上诉人李妹是1944年出生,而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即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李妹的年龄是63岁,故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为17年。故上诉人李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1623.92元(按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17×11÷2人)。院确认上诉人伍翠微、李金凤是上诉人伍伟智的女儿。因上诉人伍翠微是2000年出生,而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即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伍翠微的年龄是7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未成年人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至十八周岁止的规定,故其计算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为11年,上诉人伍翠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521.36元,(按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11×11÷2人)。因上诉人李金凤是2002年出生,而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即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李金凤的年龄是5岁,故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为13年。其中上诉人李金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888.88元。(按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13×11÷2人)。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原告胡宇华和胡达民是城镇居民,由胡群与原告何小莲共同抚养,故胡群应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对两子女承担二分之一的抚养责任。胡宇华今年10岁,胡群应承担的抚养费为11809.87/÷2×8=47239.88元;原告胡达民今年6岁,胡群应承担的抚养费为11809.87/÷2×12=70859.22元。原告胡天良和成喜姣是农村居民,由胡邦俊与胡群共同赡养,故胡群应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对父母承担二分之一的赡养责任。胡天良今年73岁,胡群应承担的抚养费为3707.7/÷2×7年=12976.95元;成喜姣今年66岁,胡群应承担的抚养费为3707.7/÷2×14年=25953.90元。上述胡群应承担的抚养费,被告应按照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承担其中的30%,即承担胡宇华抚养费14172元、胡达民抚养费21257.80元、胡天良赡养费3893.10元和成喜姣赡养费7786.20元。

 

 

 

被抚养人原告黄威生活费40039.27{[(12432/×6)+12432/÷12×5个月)+12342/÷365×9天)] ÷2}”

 

 

 

 

 

计算举例

1、被告人张某驾车肇事,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系农民,生前与其妻共同抚养以下四人:

长子 19924月出生,差6年满18周岁

次子 19953月出生,差9年满18周岁

陈父 19459月出生,现年60岁,无劳动能力;

陈母 19456月出生,现年60岁,无劳动能力。

陈某有姐、妹各一人,均有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在天津市,天津市200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3297元。因除被害人陈某外,长子、次子还有抚养人一人,陈父、陈母还有抚养人二人。被告人张某只赔偿陈某应承担的份额,故长子年赔偿额为3297元/2人,次子年赔偿额为3297元/2人,陈父年赔偿额为3297元/3人,陈母年赔偿额为3297元/3人。因被害人陈某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天津市200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297元,故将被抚养人赔偿年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6年,被抚养人为长子、次子、陈父、陈母4人;第二阶段为3年,长子年满十八周岁,被抚养人减为次子、陈父、陈母3人;第三阶段为11年,次子年满十八周岁,被抚养人减为陈父、陈母2人。故每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计算方法为:

长子生活费:3297×3297/2÷〔(3297/2)+(3297/2)+(3297/3)+(3297/3)〕×6年=5934.6

次子生活费:3297× 3297/2÷〔(3297/2)+(3297/2)+(3297/3)+(3297/3)〕×6年+3297× 3297/2÷〔(3297/2)+(3297/3)+(3297/3)〕×3年=10173.6

陈父生活费: 3297× 3297/3÷〔(3297/2)+(3297/2)+(3297/3)+(3297/3)〕×6年+3297× 3297/3÷〔(3297/2)+(3297/3)+(3297/3)〕×3年+3297÷3×11年=18871.4

陈母同陈父。

四名抚养人生活费总计: 5934.610173.618871.418871.453851元。

 

 

 

 

 

2A20101221日在广东惠州交通事故死亡,其系四川农村户口,但其在惠州开工厂一年以上。其父1944128日生,四川城镇户口,其母1944712日生,四川农村户口,其母生有4子女,均成年体健,A妻子生有2子,1子满18岁,11997916日生。(广东消费性支出城镇16857.51农村5019.81

 

 

 

其父66.03岁,需抚养13.97年,共同抚养人4人,城镇。

 

其母66.44岁,需抚养13.56年,共同抚养人4人,农村。

 

其子13.26岁,需抚养4.74年,共同抚养人2人,农村。

 

死者符合城镇赔偿标准,均按城镇赔偿。

 

从事故时到4.74年,需抚养其父母子,(1/4+1/4+1/2)*4.74=4.74

 

4.7413.56年,需抚养父母,(1/4+1/4)*(13.56-4.74)=4.41

 

13.5613.97年,需抚养其父,1/4*13.97-13.56=0.10

 

合计(4.74+4.41+0.10*16857.51=1559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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