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倪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两年半前,黄某借我一笔钱,怎么催都不还,我就把他告到法院。因诉讼时我找不到黄某向我出具的借条,最终官司打输了。前两天,我搬家时找到了当初黄某的借条,请问我可否向法院申请再审这起借款案件? 倪先生: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根据该法律条文前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裁判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提出,此两年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为不变期限。除非存在该条文后半部分所说的两种情况,即使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你的情况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两年不变期限,且不属于该条文列出的两种例外情况,因此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你所说的“官司打输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你可以凭你找到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证据充分、又没有诉讼时效的障碍,你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实现,而不需要申请再审。 如果你所说的“官司打输了”是指经法院的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那么按照“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法院不会对同一案件进行多次审理,你就无法再就这件事情提起诉讼。你和黄某之间的债务就成为了“自然债务”,即国家强制力不再保护,你只能和黄某协商让他偿还。当然,你还可以在协商的过程中和对方就还款达成新的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个新的还款协议,就成为一个新的纠纷,你可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