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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险责任前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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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近日,市民杨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今年7月1日,我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家庭财产险,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今年8月1日至明年7月31日,每份合同的保险费为2000元。后来,我听说重复投保并不能多获赔偿,所以我想只保留一份保险合同,解除其他合同。请问我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吗?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保险费吗?
  

  杨先生:

  《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你解除多余的保险合同无疑是明智的。

  在此,首先建议你仔细阅读一下所签订的各份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从你的来信看,你投保的是家庭财产险,通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所以,只要你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等类似约定,你作为投保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同时,还要建议你尽快去保险公司办理相关退保手续。《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你的情况,你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8月1日才开始,只要你在8月1日以前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你所交全额保险费。

  但是,你可能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当由退保一方来承担。如果你在8月1日后才退保,那么根据保险法,“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将扣除你的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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