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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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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中国青年报讯 我已经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请你支持我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11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超过14万次的转发、2.7万多条的评论,再次将这一一直饱受争议的罪名,推向舆论中心。

 

  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牺牲品'”

 

  很多人问我:你一个做IT的,为什么要搀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让我觉得这件事很过分;而且,身边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为这个罪名的牺牲品。张向东这样阐述他的初衷。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此类案件,不仅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

 

  在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民间人士眼里,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保护伞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张向东看来,这种震慑力明显不够的刑罚,使这一法律规定出台15年来,不仅没有拴住伸向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剧了幼女被拉进卖淫团伙,或者援交组织的趋势。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张向东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张向东建议: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它并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一建议几乎已经成为民间的普遍呼声。今年66日,张向东曾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截止发稿,已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其迟迟未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恐怕在于法学家的角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他指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教授说,加上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是与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网民呼声相角力的另一个人。在他看来,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该存该废?在争议声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已经发起调研,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并承诺尽早出台针对该罪名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推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远不止张向东这个外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等都是积极的行动者。

 

  这些内行也建议,凡是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论是否自愿,不论有无金钱交易,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张向东曾用一张柱状图,展现了韩国、德国、美国等国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规定:成年人与16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要负刑事责任,要受重罚,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说,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此伤害,应该是一种共识,不该分有偿和无偿。

 

  而高铭暄、阮齐林等教授则认为,鉴于立法中已经做了细致地考虑,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

 

  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机关应对社会民意进行充分考虑,但刑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左右。

 

  张向东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将幼女定义为卖淫者,是对其的二次伤害。对此,阮齐林认为,这更多的是观念问题。成人社会对此都有共识: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个社会对引诱、组织、强迫这些幼女卖淫的如何惩处,才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尊重、保护幼女的标尺。据他介绍,我国《刑法》对强迫幼女卖淫,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方面的惩处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齐林教授也认为,嫖宿幼女罪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

 

  一种解决办法是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打通',选取二者中刑罚重的那一个适用。他表示,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还应对何为嫖宿作更严格地解释,以免被滥用。只有幼女之前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且收过钱,现在又基于自愿同男子发生性关系,甚至主动向男方提出金钱给付要求,才能解释为卖淫,并进而认定为嫖宿。阮齐林在此基础上表示:不能说给钱的都是卖淫,不符合上述对幼女嫖宿'标准的,应该直接定为强奸。

 

  711日,自称第一次参与公共事务的张向东,已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目前在等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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