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多次起诉离婚 法院调解不能和好支持请求
凡是遇到起诉离婚案件,主审法官一般都“劝和不劝分”。但是,如果认定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法官则会支持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律师认为,除了法条依据外,还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张倩(化名)和刘洋(化名)都是“70后”,系自由恋爱。张倩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此后双方关系没有好转,张倩于日前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她称刘洋酗酒并实施暴力,二人感情已破裂。但刘洋表示,自己没有酗酒和实施暴力,不同意离婚。
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虽然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但从原告连续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的事实判断,原、被告确因家庭矛盾出现感情裂痕,且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女儿现随女方一起生活,原告表示愿意抚养。因此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可每月探视一次。如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击水律师事务所阎瑶律师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条依据之外,还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依据《婚姻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项情形,本案中,原告连续两次诉请离婚,这期间的磨合期并没有使夫妻感情有所好转,反而坚定原告离婚意愿,经法院多次调解仍不能和好,可认定感情确因家庭矛盾导致破裂。
从其他方面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般,但因家庭矛盾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连续两次诉至法院,夫妻关系的存续基础已不存在,可认定感情破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不能僵硬教条,尤其《婚姻法》和《意见》中,均有“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内容非常丰富,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