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上海离婚律师 >> 文章正文
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阅读:

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近年来,在离婚诉讼当中,夫妻一方否认与婚生子女有血缘关系的争议屡见不鲜。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亲子关系争议的举证规则予以了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争议的,法院会对亲子关系予以鉴定。如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判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如不存在亲子关系,则在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予以表述。在判决主文中,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则不予表述。在亲子关系确认是为了处理离婚和抚养费问题时,此种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当事人仅就亲子关系确认起诉时,仅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描述亲子关系是不够的。针对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应当在判决结果中予以正面回应。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夫妻一方单就亲子关系确认起诉的情形。针对这种起诉,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如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则有诸多需要商榷之处。首先谁应当是案件的被告?是子女本人还是父母一方,还是另一方父母与子女共同成为被告?对于非血缘关系的发生,无论起诉的一方还是要求被确认的一方均是无辜的,将被起诉一方列为被告不免牵强。其次,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应当收取诉讼费,亲子关系确认案件能否收取诉讼费用并确定由被起诉方负担?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当中,对于被起诉方而言,不应存在“败诉”一说。不论事实如何,让被起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有背人情伦理。再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调解原则,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似乎不应适用调解,起诉一方与被起诉一方不能调解达成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议。末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对抗原则,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反诉,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反诉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要么存在亲子关系,要么不存在亲子关系。无论被起诉一方反诉与否,法院均会给出明确的判决。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与婚生子女(或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并不附有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和赡养费负担等请求,当事人之间无民事权益争议存在。这种仅要求确认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件,属于典型的非讼事件。在德、日、台湾等大陆法系地区,非讼事件均被规定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亦不列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民事特别程序,但仅处理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并未列入其中。依据确认亲子关系事件的性质和各国立法例,我国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亦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有着不同于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包括无案件被告、不适用调解、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终审、审限短(一般为三十日)、不收诉讼费用等等。这些特点更符合确认亲子关系案件处理的需要。如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可以列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请求一方为申请人,被确认一方为利害关系人,无需生搬硬套将被请求一方列为被告。也可以不收取诉讼费用,以避免出现让被请求确认一方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对于确立亲子关系案件,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可以调解双方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只能进行判决。这种特点亦与民事特别程序中不调解原则相互吻合。同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事实单一,无两审终审的必要。民事特别程序的一审终审原则也能满足此项需要。

 

综上,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宜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当然,该意见仅属法理探讨,在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只能期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陶月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