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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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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339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各街道(乡镇):

  为进一步加强业主自我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能力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指导帮助水平,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311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和日常运作管理,促进规范管理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能力,帮助和引导业主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本市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自我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通过培训,提高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管理人员在业主大会建设、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等方面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指导能力;通过培训,提高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领域的指导、帮助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具体目标是:

  (一)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每年参加培训,熟悉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程序意识不断增加,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制度不断健全。

  (二)街道(乡镇)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培训,了解、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的能力不断提高,辖区内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平稳有序。

  (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办事处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建设、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相关程序和原则,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指导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四)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逐年提升。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及成员

  1、任职培训

  (1)住宅物业管理基本概念专题,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职责等;

  (2)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专题,主要包括业主大会会议日常运作的流程、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应用等;

  (3)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专题,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制度、接待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专题,主要包括选聘方案的拟定、业务流程等;

  (5)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使用管理专题,主要包括续筹、使用、增值以及工程审价、审核等程序、公共部分收益的账目管理、使用规则,业委会换届审计等;

  (6)监督物业服务合同专题,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标准的考核等。

  2、年度复训

  (1)物业管理活动最新相关政策法规专题,主要解读和介绍本年度新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

  (2)协调解决小区内各类物业纠纷矛盾的途径和处理原则;

  (3)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方面的基本常识;

  (4)业主委员会需要着重了解的其他相关技术和业务知识。

  (5)其他需要重点培训的专题内容

  (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

  1、任职培训

  可结合民政部门对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增加相关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2)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指导监督;

  (3)物业管理常见矛盾纠纷化解。

  2、年度轮训

  可结合民政部门对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年度轮训,增加相关内容:

  1、物业管理最新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常见问题解析。

  (三)房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包括区县房管部门物业科工作人员、房管办事处主任、房管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最新政策法规;

  2、业主自我管理指导原则、程序和方法;

  3、业主自我管理常见问题的解析;

  4、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四)专业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物业管理领域咨询服务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最新政策法规;

  2、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管理常见问题解析;

  3、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三、培训师资、教材及形式

  (一)培训师资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组建讲师团,主要由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社区管理专业人员、从事物业管理职业培训的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法务工作的律师、部分优秀业主委员会主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专业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培训教材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编写年度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同时将上述培训教材的内容在培训网站上公布。

  (三)培训形式

  1、直接授课

  由各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邀请培训讲师团人员对相关培训对象进行集中上课培训。

  2、专题讲座

  由各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邀请有关专家及讲师团成员举办专题讲座,请有关培训对象参加。

  3、网上自学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开辟网上培训课堂,相关人员通过网络自学完成规定学时(网上培训的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节点安排

  (一)计划编制阶段(每年1-3月份)

  1、培训计划的编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培训情况及年度工作重点及有关要求,联合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

  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根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的总体计划安排,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实际,编制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计划。

  2、培训大纲的编制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年度培训大纲,于每年1月底之前印发全市各区县执行。

  各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根据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

  (二)培训实施阶段(4-10月份)

  各区县房管部门、街道(乡镇)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训的具体计划和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各区县培训计划和方案于每年3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乡镇)培训计划和方案于每年325日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份)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于每年1225日前对各区县培训工作的组织情况、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15日前对各本地区街道(乡镇)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22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报送本地区培训工作总结;街道(乡镇)于每年125日前对本地区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通报阶段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报送培训工作小结和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之前对本市各区县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同时,部署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层面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制定本市面上培训计划、方案的拟定,培训大纲、教材的编写,培训师资的安排;指导区县房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本地区培训工作,落实房管系统参训人员的组织;对各区县房管部门实施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等,将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区县房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范畴;负责房管系统有关人员网上自学的管理工作等。

  市民政局:配合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拟定培训大纲;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加强本地区培训工作的领导。

  (二)区(县)级层面

  区(县)房管部门:联合区(县)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负责本地区培训师资的衔接联系;负责房管部门参训人员的召集、培训过程管理等。

  区(县)民政部门:配合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区县房管部门督促街道(乡镇)落实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街道(乡镇)层面

  负责落实本辖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协调处理综合性问题;负责参训人员召集和具体培训事务的协调。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

  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管理关系社区稳定与社区和谐,各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培训工作的组织,根据方案和培训大纲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力求做到应参训的人员“全员参与、全过程参与”,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每年都有新的提高,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监管前移,提升质量

  本方案实施后,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办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换届备案、成员变更备案前,应当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方面的任职前培训;完成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最新法规和实务操作的复训;有具体需求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实务操作流程、疑难问题解答、典型案例分析的专题培训。其中,完成任职培训和年度复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将取得由指定的培训机构或培训网站出具的培训证明。在办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换届备案、成员变更备案手续时,培训证明是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的组成部分。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市、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区县房管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关心和支持培训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培训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物业管理处 陈筠 23116122 伍伏清 23116155

  传真 23116157 邮箱:shwuye2008@163.com

  市民政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陈亮 231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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