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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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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1、 根据新版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指大产证不满3年,如果大产证满3年即可交易过户,不得转让、抵押,即通常所说的动迁安置房未满3年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所以,买卖双方在自愿前提下签署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2同时参照上海高院20106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对此作的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一般情况下,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还是存在一定巨大的交易风险,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黄海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动迁安置房买卖中可能存在主要法律风险是:

1)房东事后加价:动迁安置房要满3年才可以过户交易,时间长了房东认为房价涨了,不配合过户,要加价及悔约,律师一旦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交易后,应当立即要求对方过户,防止房东采取各种极端的手段将该房屋再另行处分,造成下家人财两空;

2)其他权利人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法律风险,交易需谨慎,若必须要购买动迁安置房的情况下,建议在购买前咨询房产律师,同时一旦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交易后,应当立即要求对方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拖延,必须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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