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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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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房产证上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房产证上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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