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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道歉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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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登报道歉的强制执行模式探析——张盛申请执行上海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 要】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主文往往同时具备消除影响的登报道歉行为和经济损失的赔偿这两项内容。对于此类案件,有时权利人更重视消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反映在判决上,是对消除影响的登报道歉行为的重视。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将经审判庭审核的基本案情及判决主文在指定刊物上进行公告,以达到为申请执行人消除影响的相同效果。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张盛

被执行人:上海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6年9月,申请人张盛开立“盛记一品锅贴店”,店招上组合使用了“盛记”、“盛记一品”文字和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贴品牌使用。“盛记一品”锅贴的声誉逐步扩大,建立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连锁体系。截至2007年9月,陆续设立了吴江店、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因口味独特,吴江店被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评为“高人气锅贴”。

2006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记盛公司)的股东王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盛记”、“盛记一品”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5月8日受理该申请。2008年起,被执行人记盛公司、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及上海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道公司)开始招揽加盟商成立“盛记一品”锅贴店,使用“盛记”和“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截止同年11月28日,共有连锁加盟店28家。

2009年4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声明,称其非经其授权,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侵害其声誉。后,申请人以“盛记一品”品牌系其创设并使用,被执行人恶意仿冒,造成其商誉及经济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执行人停止一切使用“盛记”、“盛记一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令:被执行人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张盛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张盛遂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

【执 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美亚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企业,诉讼中从未出庭,在大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面道公司暂无法找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记盛公司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找到记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督促其履行。2011年11月21日,记盛公司与张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1年1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待本金还清后再行协商,并约定,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底前登报道歉。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记盛公司按期履行第一期还款人民币2万元,故本案于2011年11月28日以和解方式结案。

之后,因记盛公司未按期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张盛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多次与记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联系,其一直称经济困难,需要时间筹款履行,但拒不配合到庭,亦不愿登报道歉。法院在恢复执行中,仍无法找到面道公司和美亚公司的下落,亦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遂决定限制王某高消费,并限制其出境。鉴于本案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申请人张盛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被执行人对张盛所创办的知名品牌“盛记一品”锅贴的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行为的影响,恢复张盛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因此张盛对登报道歉尤为重视。故法院制定执行方案,首先解决在被执行人拒不登报道歉的情况下如何消除对其申请执行人张盛创办的知名品牌“盛记一品”锅贴的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行为的影响,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查控力度。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登报道歉义务,法院遂在申请执行人张盛垫付公告费的情况下,在《新闻晚报》上刊登公告,以法院名义将被执行人实施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行为及本案生效民事判决对此事实所作的认定和相关判决主文公诸于众,以消除被执行人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张盛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影响,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另经多方了解,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记盛公司已不使用“盛记一品”商标,另行使用“包旺锅贴”品牌,原加盟店与记盛公司仍保持加盟关系,相关加盟费用直接汇入王某个人账户。法院多次致电王某,告知其作为记盛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下,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记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接收应支付给记盛公司的款项的行为有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嫌疑,依法可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以此对王某加强释法,督促其履行。王某迫于执行威慑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张盛联系,自动全额履行了剩余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和公告费,本案全额执行完毕。

【评 析】

一、赔礼道歉行为的性质及强制执行的意义

强制登报道歉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责任,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其他民事责任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赔礼道歉同时具有道德性,是行为人通过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反省,对受害人人格尊严进行抚慰或者对受害人商誉进行恢复。

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种属性决定了赔礼道歉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一种有形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的承担主要是考虑到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是一种非经济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这也导致了对两者的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其他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法院可以通过代执行使责任人承担相当于自己承担责任的法律效果,赔礼道歉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其无法通过代执行的方式代责任人履行义务。

然而,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律强制执行有其法理和现实意义:

1、民法将赔礼道歉确定为一种民事责任,其主要功能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当侵权人不进行赔礼道歉时,强制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仅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对受害人的合理保护。

2、在加害人不进行赔礼道歉时,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是对加害人行为的一种社会谴责。

二、强制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及现实状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司法实务中,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代为刊登道歉公告。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教育和责令督促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法院通常是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代为刊登道歉公告的方式完成强制执行,事后向被告追偿相关费用。

第二,通过司法拘留、罚款进行制裁。有的法院对于通过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被告,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制裁。这是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挑战司法权威而做出的制裁。

第三,刊登判决书。法院直接将判决书刊登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如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将著名作家郭敬明侵犯著作权一案的判决公告刊登在《中国青年报》上,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三、对三种强制执行模式的评价

(一)代为刊登道歉公告

代为刊登赔礼道歉公告的做法,虽不能保证侵权人认错,但仍起到了公告和宣誓“侵权是不道义的,必须改悔”的作用,使法律权威得以维护,有助于强化主动赔礼道歉的意识,因此,这可以说是司法实务部门己经通过其创造性工作而赋予赔礼道歉以强制力。

但是,法院直接以责任人的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有违背公民自由,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且由于该道歉声明并非由责任人自己作出,从加害人的角度分析,其并没有悔改之意,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其受到的损害并未因此而得到补偿,因此,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通过司法拘留、罚款进行制裁

有的法院对于通过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被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的方式进行制裁。这是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挑战司法权威而做出的制裁,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从逻辑上看,既然赔礼道歉被赋予了法律责任方式的性质,那么使用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违抗司法的人予以制裁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强制执行方式直接与人身自由的价值观念形成冲突,过于激进,不应提倡,实务中也很少采用。

(三)刊登判决书

采用代为刊登判决书的形式进行赔礼道歉如前文所述有其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将判决书公开刊登在报纸上,是对侵权违法行为、过错认定的一种公示,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是知识产权案件受害人最期望得到的一种保护,

当然,刊登判决书也并非最优选择,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刊登判决书势必给公众留下强制赔礼道歉名不符实的印象,长此以往,公众会对赔礼道歉这一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感到失望。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采取了灵活的赔礼道歉的形式,如泰州中院就曾出台过《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其中以请茶酒、放鞭炮等方式表达赔礼道歉,民众更乐于接受,也避免了强制赔礼道歉执行难的问题。当然,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

本案申请人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被执行人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被执行人的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对其而言事关重大。承办法官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登报公告,将被执行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诋毁行为以及法院对此行为所作的认定和判决主文的相关内容公诸于众,让广大消费者分清是非,从而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了申请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实现了申请人诉讼的根本目的。

知识产权诉讼主要的目的是排除侵权人的行为对其行使知识产权的妨害,消除社会影响,对于此,在侵权人不主动履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如何强制执行前提下,需要承办法官高超的法律智慧,更需要法律工作者进一步的探索研究,最终建立完善的制度,以保证赔礼道歉行为得到强制执行。

【附 录】

作者:胡晓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助理

   武 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调研助理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执恢复字第57号

合议庭:孙咏(执行长)、胡晓东(承办法官)、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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