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刑事罪名解析,量刑标准 >> 文章正文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如何量刑,能否私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如何量刑,能否私了?

最近经常有朋友电话咨询我:“单位员工/身边朋友等等,把别人打伤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判几年?能不能私了等等?本律师百忙之中抽时间给大家整理一个文字版本的,以后若再有类似咨询的,直接发过去,节省客户时间,也更加详细直观,同时略显专业。

 

    申明:鉴于案件案情的千差万别,下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有用,但不作为直接法律意见。

 

    问题1:因琐事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他人构成轻伤,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若涉嫌故意伤害,按照目前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就够上故意伤害一罪的立案起刑标准,但并不是只要构成轻伤,公安就肯定立案,有些特殊原因(如婚姻家庭纠纷原因引起的伤害案件)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慎重起见也可能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如果构成轻微伤原则上公安不抓人,但是受害人坚持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去人民法院刑事自诉。

 

 

    2:轻微伤、轻伤、重伤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解答:原则上这个不属于法律问题,属于法医学问题,轻微伤、轻伤、重伤应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予以司法鉴定。

具体可以查看链接:http://www.moj.gov.cn/download/zzb2tss.pdf

 

   律师注:轻伤分为两种程度,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构成轻伤不等同于构成伤残,有的轻伤构成伤残,有的轻伤不构成伤残,若有争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是依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此标准是确定刑事责任有无、大小的依据;是否构成伤残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此标准是确定民事赔偿多少的依据。

 

    问题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如何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对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依法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进而争取获得适用缓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问题4: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可以私了(和解)?

律师解答:按照现行最新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可以与办案机关沟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可以请求办案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但和解时,对于和解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势情况,估算大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后,然后在此数额的基础上协商谈判,必要时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然后可以据此准确锁定民事赔偿数额,这样便于双方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准确预期。

律师特别提示:此处的和解是双方自愿为前提的,办案机关只能是在双方均自愿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主持和解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不能强制组织和解,更不能要求双方必须和解。当然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毕竟便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也节省后续司法资源。

和解协商谈判时,关于赔偿数额,应在估算的合理赔偿额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加害人不能无原则同意受害人随意开出的数额(真土豪,愿意自愿多给表达悔意的除外),受害人也不能无原则的漫天要价(确实根本不想拿赔偿,谅解对方的除外)。即便双方谈不了,受害人不愿意谅解,在法院审判阶段加害人还是可以积极按照法院认可的数额进行主动赔偿,以争取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第四章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系侵犯财产罪)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文:杜黄海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微信号:bestlawyer)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