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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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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10年前购置房产为62万余元,10年后该房产已升值达243万元。可令柳立业(化名)感到尴尬的是,尽管该房产是自己与妻子在还贷,但前女友孔子兰(化名)却依然是房产权利人之一,想将前女友的名字从产证上去除。为此,柳立业诉请要求房产判归其个人拥有,并由孔子兰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近日,浦东区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柳立业所有,由柳立业支付孔子兰房屋折价款90万元;由孔子兰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

 

    恋人终分手

 

    2000年,柳立业与孔子兰坠入爱河。在20048月底,他俩与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价为62万余元。除支付定金2万元及过户当日支付17万余元,向银行贷款43.4万元。房屋产权人为柳立业及女友孔子兰。

 

    2006年,正当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孔子兰却意外发现柳立业另有“新欢”。无法咽下这口气的孔子兰,拿了几件换洗衣服离开该房屋……

 

    20133月,柳立业向法院诉称,该房屋是他和母亲用积蓄缴纳首付款19万元,此外他向银行贷款43.4万元。20047月,孔子兰从上海某艺术院校毕业,为帮助她毕业后落户上海,他出于同情让23岁的孔子兰将户口迁入,办产证时把孔子兰姓名加为产权人。柳立业还称,该房一直是他来还贷,请求判令房产证去掉孔子兰名字。

 

    付款有争议

 

    法庭上孔子兰辩称,当初购买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而购房款并非柳立业一人出资,而是双方出资共同还贷的。自己首付了4万元,直至2006年因男友柳立业移情别恋,自己才愤然离开,分手后柳立业前去北京发展,把房屋出租以租金还贷,房租收益远超应还贷款,因此该时段贷款也应认定共同偿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不存在柳立业所称的独享产权。

 

    审理中估价公司对该房屋作价值评估,房屋市价为243万元,折合3.38万元/平方米。双方对该评估价没有异议,但对购房首笔付款及定金说法存异。

 

    女方获赔偿

 

    法院认为,柳立业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的总数尚不及柳立业存入银行的首付款数额,而孔子兰则提供当日从银行提取过钱款的凭证,上述钱款相加与柳立业存入银行的钱款总数相当。可见柳立业支付首付款包含有孔子兰钱款,因此法院认定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属两人共同出资,但柳立业出资占大部分。

 

    法院还认为,柳立业与孔子兰将购买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共同共有。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柳立业出资,该房屋应判归柳立业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柳立业支付孔子兰房屋折价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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