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作为有妇之夫,给了“小三”44万元,后其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讨回40万元,该诉求获法院支持。
男子擅自给“小三”40万元为其买车
于铁运与白秋阁于2008年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铁运与江津女子刘仁缍相识,随后,于铁运和刘仁缍关系暧昧。2011年10月21日,于铁运背着老婆白秋阁,私自转账40万元给刘仁缍买车。同年11月30日,于铁运又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刘仁缍4万元。之后,于铁运和刘仁缍又在今年1月26日乘飞机到三亚等地旅游。
女方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讨回40万元
今年2月,白秋阁得知这丈夫为了“小三”竟然瞒着她送了40万元之后,与于铁运的关系迅速恶化,两人最终在今年4月离婚。5月,白秋阁将于铁运和刘仁缍告到法院,讨要于铁运转账给刘仁缍的40万元。
男方庭上承认,“小三”辩称是正常经济往来
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白秋阁表示,于铁运转账44万元给刘仁缍,属于赠与行为,转账之时,她与于铁运还是夫妻,因此,那44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铁运当庭承认了自己私自转账赠与刘仁缍44万元一事,并同意白秋阁找刘仁缍要钱。然而,刘仁缍却向法官表示,于铁运两次转账给她的钱,均系二人正常经济往来,不是赠与。
刘仁缍与于铁运之间是正常经济往来?法官要求刘仁缍提供证据,但刘仁缍无法提供。
法院判决:丈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于铁运在与白秋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刘仁缍关系暧昧,并于2011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刘仁缍4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交易行为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于铁运和刘仁缍都没有证据证明是于铁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于铁运当庭表明,同意刘仁缍将上述受赠所得全部返还给白秋阁一个人,所以,法院支持白秋阁要求返还这笔40万元的请求。但2011年11月30日,于铁运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刘仁缍的现金4万元,转账信息明确载明系“借款”,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