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为股东一方的配偶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司法实践中将不会得到支持。
应当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身份的规定处理,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未登记配偶变为登记股东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相关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变更。经股东同意变更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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