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结婚几年后,双方离婚,就房产问题发生了纠纷。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与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男子黄某于2005年7月在德保县中兴步行街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总价款388969元,黄某婚前共支付购买款205969元,并于2006年6月26日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83000元支付该房余款。
两人登记结婚后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黄某,房屋共有权人为周某,但共有权人所占份额并未载明。因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人自愿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随后,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由两人均等分割。
本案中,考虑到房屋是黄某婚前购买,综合双方投入的装修费用及房屋贷款等因素,黄某对于共有房屋的出资明显高于周某,故酌定周某占有房屋35%的份额,黄某占有房屋65%的份额。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房屋的出资及房屋的现状等情况,诉争房屋应判归黄某所有,由黄某对周某进行补偿人民币27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