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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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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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