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同财产 宅基地 赌博 多分
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件名称: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655号
法院观点:A以因B沉溺于赌博导致离婚应当赔偿A损失,并以此要求多分财产的诉讼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但出于照顾女方利益的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对A适当予以多分。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2日,A、B登记结婚。婚后,A、B前往意大利定居。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B沉溺于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A被迫为B偿还赌债。此后,A见B并未悔改,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A、B于婚姻存续期间建造了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某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于1996年领取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B名下。
各方观点
A诉称:B在意大利生活期间嗜赌成性,A多次无奈为其偿还了巨额赌债。夫妻双方曾在亲戚主持下为离婚进行调解,但就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A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A、B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系争房屋,并要求适当多分。
B辩称:首先,B不同意离婚。其次,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建造在B祖遗的农村宅基地之上,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在B名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系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B名下,但是,由于B当庭亦承认该房产为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故认定该处房产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A以因B沉溺于赌博导致离婚应当赔偿A损失,并以此要求多分财产的诉讼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但出于照顾女方利益的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对A适当予以多分。鉴于系争房屋建于B祖遗的宅基地之上,因此,该处房产应当归B所有,并由B向A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一般能够取得的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没有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针对宅基地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区分情况加以处理: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本案A、B于婚姻存续期间建造了系争房屋,并领取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B名下。虽然该房屋是建在B祖遗的宅基地上,但仍然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将黎某路房屋判归B所有,由B向A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具有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二点:一是一方有恶习须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偶然为之的恶行并不能作为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二是一方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情况是法定判离的前提条件,而非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除此以外的其他过错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上海婚姻家庭首席律师 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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