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不小心撞倒路人致受伤,被指过失侵权上法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正常行走时被别人不小心撞倒,导致脚部受伤,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去年年初,因为在地铁站被陌生人撞倒而受伤的郑某将撞他的人和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2万余元,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正常行走被撞倒受伤

  告上法院索赔2.2万元

 

去年19日傍晚,郑某乘坐地铁4号线在延安西路站下车后,沿站台往出站方向行走,此时,朱某从郑某右侧垂直站台走向列车准备上车,因朱某行走时与同行人交谈,没有注意到郑某,不慎与郑某发生碰撞,将郑某从右后方撞倒在地,郑某左脚受伤。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刻到现场处置。当天,郑某经华山医院诊断为左足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共支付医疗费1196.5元。

 

郑某认为,朱某行走时与人讲话,没有注意前方行人致撞倒自己受伤,虽然不是故意,但也属过失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地铁三公司”)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郑某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和地铁三公司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共计2.2万余元。

 

  法庭上,朱某辩称,虽然自己与郑某有过肩部的碰撞,但没有与郑某的脚有任何接触,更没有伤害郑某脚部的故意与过失。事发当时,朱某正面步向地铁车门,郑某下地铁后平行于列车行驶方向快速行走撞上自己后自行倒地受伤,自己出于善意扶起郑某,郑某的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两人碰撞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当判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地铁三公司辩称,郑某受伤是因朱某的行为造成,应由朱某承担侵权责任,地铁三公司在郑某摔倒后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走中偶有碰擦属正常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

 

经过审理后,日前,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朱某不构成侵权,并且朱某和郑某各承担50%的责任,朱某赔偿郑某医疗费等共7333.40元。

 

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认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两当事人互不相识,时值地铁下班高峰,站台人流密集,行人之间偶有碰擦属于正常生活状态中的常见事件、正常现象,并非侵权。

 

两名当事人都说事发时处于正常行走状态,双方因行走方向交叉继而发生碰撞,郑某因此倒地受伤,这是正常运动状态对抗所致,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并不是侵权行为。双方都指责对方行走速度过快撞上自己,但都没有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地铁三公司提交的录像中也看不到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画面影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发生身体碰擦的任何一方存在突然加速,或其他异常行为而导致其必须承担高于一般常人的特别注意义务。

 

即便如郑某所述,朱某因与同行人交谈没有注意而致碰撞继而致他倒地受伤,但边走边与人交谈也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状态,并不因此构成侵权行为。既然没有侵权行为,就无法产生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意外事件所致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应由碰撞的两人责任各半,平均分摊为宜。

 

  【法官说案】

  避免“泛侵权化”

 

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法官鲍韵雯分析,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在地铁车站内因人流量大发生碰擦而导致的人身意外损害。存在人身损害是否必然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意外事件之间的界限究竟何在,能否因为存在损害结果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就可以降低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如何具体运用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分担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法益平衡问题,本案有一定启发。

 

  在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泛侵权化”倾向,即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就必然存在侵权行为,并据此寻找所谓的“侵权人”冠以“过失侵权”的帽子。随意扩大侵权理论的适用范围和降低侵权法定判断标准,实质上变相否定了意外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和民法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空间,给伤者以不理性地期待。对于发生伤害的原委,这种错误的导向会使伤者完全寄希望于他人或司法的过度保护,而不是适当自省及公平合理地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譬如在足球、篮球等运动中,发生运动轨迹或运动状态对抗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是普遍和常见的情况,除非能证明一方有故意犯规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般是没有人会认为损害是侵权造成的。如果不分是非任由“泛侵权化”理论泛滥,最终势必使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干扰。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