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那如果一旦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以下吧~
【案情】
刚刚40的钱某,在某市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做服装生意的阮某相识相恋。
2002年7月7日,钱某与阮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后来,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琴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阮某登陆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于是阮某想分得一部分钱某的公积金。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杜律师说法】
在资深上海离婚律师杜律师看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