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了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并就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乾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伟飞洗涤剂厂(以下简称天伟飞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轩公司)
2003年10月起,圣轩公司向天伟飞厂供应化学洗涤用的原料等,至2005年2月28日止,天伟飞厂尚欠圣轩公司货款155100元。2005年起,圣轩公司与乐乾公司发生购销洗涤剂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圣轩公司向乐乾公司供应洗涤剂,后乐乾公司欠圣轩公司货款34800元。2005年9月26日,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在圣轩公司打印的欠款确认书上加盖乐乾公司的公章,并签字。该确认书的内容为:截止2005年9月20日,我司尚欠贵司货款189900元整,还款计划为2005年9月27日前还款9900元,2005年11月30日前还款180000元,另备注“该款项等我司财务核对后为准”。此后,乐乾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还款9900元。另天伟飞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雷某,即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圣轩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乐乾公司偿付货款180000元。
【审判】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圣轩公司的明细帐以及乐乾公司的自认可以确认,乐乾公司与圣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乐乾公司结欠圣轩公司货款24900元。乐乾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中,虽未直接表示愿意为天伟飞厂归还欠款155100元,但根据确认书的文字表述,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可以推定乐乾公司自愿替天伟飞厂归还欠圣轩公司的货款。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乐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