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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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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不仅会转移动产,还有可能转移不动产。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目前我国只能凭身份证到房管局查询某一地址房产的权属人,而不能查询某人名下有何房产,因此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对涉案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要求不予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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