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与来碧春于2003年登记结播。婚前,朱碧春和妹共同继承了父学留下的一笔存款3万元。由于这笔储蓄是定期存款,当时未予以分割2004年,该笔存款到期,经分割后,朱碧春获得15000元。2005年王岩与来碧春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因分割财产问题发生争议。
王岩提出,该笔财财产虽然是朱碧春在婚前继承的,但财产的取得毕竟在婚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朱碧在婚后继承所得的15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朱碧春提出,该笔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财产的取得应当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取得。因此,该笔款项属于自已的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律师分析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会;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王岩与朱碧春没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两入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则产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取得之后,财产的实际取得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将夫妻一方在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产认定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有所有权的一方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