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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判离条件有哪些-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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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诉讼离婚的判离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犯罪坐牢能否起诉离婚

 

  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配偶坐牢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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