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诉讼离婚 >> 文章正文
一方不愿离婚,法院能判离吗-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的定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例如:一方不愿意离婚,就可以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除非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想离婚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