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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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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会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即使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但如果有下列情况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即《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下列情况也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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