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那么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会影响公房拆迁补偿吗?还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案例,目前上海地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因实际居住困难而向相关部门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而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申请人自行出资部分房款,该房的取得有别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故司法实践中,户籍在公房内的人员,购置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并不不丧失对公房的居住使用权,但是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分额时,考虑到其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情形可适当酌减。具体酌减比例根据案情情况,由法院依法公平、合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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