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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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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上海市宝带弄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系公房,征收时在册户籍为3人,即原告白某A,原告何某,被告白某B。何某系白某A之子,白某A与白某B系姐妹。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白某,白某于19962月报死亡,2010年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承租人变更为被告白某B

 

2018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810月,被告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系争房屋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为3018642.51元(其中评估价格2077933.92元、价格补贴613342.37元、套型面积补贴742905元),装潢补贴2064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签约奖励费5314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8256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搬迁奖励费416280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66578.56元。

 

原告白某A户籍于199412月自外省迁入系争房屋;原告何某户籍于19945月迁入系争房屋,19949月迁往高校,于199910月因高校毕业迁入系争房屋。被告白某B户籍于1940年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

 

201069日,被告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租赁户名,《更改租赁户名申请书》载明:“上述更改户名申请已征得全家成年人同意,并保证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及今后如有政策回沪亲属有居住使用权。申请书中“本处家庭人员户口情况表”一栏为原被告三人,“年满18周岁同住人盖章”一栏也为原被告三人。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被告确认原告白某A自出生起居住系争房屋直至离沪插队。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白某A系回沪知青,何某系知青子女,均系根据国家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质房屋,因家庭矛盾无法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内,且变更承租人时,被告认可原告方为同住人并承诺原告方享有居住权,故二原告系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原告何某迁入系争房屋属于帮助性质。被告自原承租人去世后独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二原告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对房屋没有贡献,且被告系孤老,没有配偶和子女,故应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养老需求。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二原告户籍迁入时,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白某,且被告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时承诺保证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故二原告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使用情况、在他处有无福利性质房屋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决二原告获得征收补偿利益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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