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公房征收中,若未成年人的户口因读书或其他原因迁入被征收房屋的,其该未成年人与承租人、同住人不存在监护关系的,应视为属于帮助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若该未成年人确实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该未成年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对其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多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简而言之,公有住房征收时,户口在册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享有居住权,都是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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